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7]103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税发[1997]104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两个通知中涉及到的问题,省局作如下补充、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1、各地、市接到上述两个“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制定贯彻上述“通知”内容的操作办法或单项补充意见并上报省局备案。
2、各地、市在每年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在6月30日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上报省局,以便汇总上报。
3、该《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报表和通知书由省局统一印制。
附件1: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