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和《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项工作,并于7月10日以前,向省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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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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