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科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五年返还收尾工作结束后,请各地认真做好返还情况总结,统计返还税款总额,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度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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