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将五年超税负返还情况书面总结及统计五年返还税款总额于1999年8月底前报区局。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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