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对外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国税发[1997]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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