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及出口退免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1994]115号及原陕西省税务局陕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1998年是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的最后一年,各地在前4年认真工作的基础上,仍应严加审核,以保证国家的这项优惠政策始终如一地顺利得到贯彻落实。同时,各地要注意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工作。在1998年度终了后50日内,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将五年来的超税负返不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家局,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分年度统计表》。
二、国税发[1995]130号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5]20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截止日期为1998年底以前。因此,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明年要做好清理工作,保证企业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全部抵扣完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地市国税局还应于1998年度终了后50日内将94年至98年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并填报《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情况分年度统计表》。
三、根据国发[1997]8号文件,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老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退税办法。鉴于政策变化,各地市要搞好对老企业的宣传、业务辅导和咨询服务,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注意在报送1999年退税计划时要包括老企业的退税额。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