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税字(1997)12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为了支持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它实施细则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