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22日财税字[199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为了支持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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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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