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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