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

各行署、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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