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应严格执行《通知》第一条 规定,对已按“免、抵、退”方法计算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要认真按、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对“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顶进项税后的余额作应交税金处理,不得挂账结转,也不得按零计算。省局辽国税发[1996]210号文件第八条 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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