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一条 “关于执行五年返还政策的若干问题”中第一点所提到的“各年度税负起伏较大的企业”是指各年度税收负担率不均衡且差异较大的企业。各地区要认真调查了解,将需要进行五年统算的超税负退税企业名单及以前年度的退税资料于1998年底以前上报省局,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各地区1998年超税负退税年终清算的企业和按年退税的企业退税报批时间可延长至1999年4月底,并附报1998年度的退税检查表。
三、1998年度税负增加返还结束后,各地区要做好跟踪管理,并对超税负退税企业在1999年5月底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四、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五年返还情况总结,统计五年返还税款总额,并于199 9年7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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