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统一出口退税审批程序,减少职能交叉,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出口货物报关单停止使用防伪标签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职能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核审批由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移交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直接办理,不再报上一级国税局审批;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税审核审批仍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办 理。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浙国税进[1999]32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并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培训辅导及基础管理工作。
三、职能调整后,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将相应增加,各地国税局应在机构、人员、设备等方面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予以加强和充实。
四、各地国税局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和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移交、衔接工作,并一如既往地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