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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