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办发[199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398号)文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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