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其它
联系人
姜涛律师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上海合同法律网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