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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