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各自营出口企业: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1998]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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