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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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老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1999年1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国税局提出申请(表式见附件一),以确定退(免)税方法。逾期未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一律改为出口退税办法。退(免)税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各市、地国税局于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老外商投资企业由出口免税改为出口退税的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局。

  二、生产企业(包括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的,在计算“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和“免、抵税额”时,按《、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和《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实行出口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0月31日以前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各级国税机关按下列要求做好清理工作:

  1、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0月31日以前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必须在1999年11月底前全部登记入出口销售帐,并单独计算出口销售收入。

  2、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0月31日以前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产品成本。

                                                          1-10月份报关出口销售收入 1-10月份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1-10月报关 +1-10月份 进项税额出口销销售收入 内销销售收入

  1-10月份进项税额包括期初存货部分。

    3、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0月31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以前购进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必须在1999年10月底前申报抵扣。10月31日以前购进原材料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计入1-1 0月份的进项税额,按上述2所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产品成本。

  4、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0月31日以前购进的进口料件,加工货物在1999年1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复出口的,企业持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有关凭证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生产企业用),其模拟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申报抵扣。

  四、实行出口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退税登记的,须在1 999年11月底前,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换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国税进[1997]70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五、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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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后,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职能的通知》(浙国税进[1999] 34号)的有关规定,其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核审批由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六、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仍由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附件:老外商投资企业退(免)税办法认定申请表(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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