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老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并按时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征税机关批准同意后,须报当地迟税机关备案。
2、具体退(免)税的计算办法:即“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退税机关确认。
3、对使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按季申报时,由企业按季报主管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审核后报当地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审批“免、抵”及退税额。
4、各地税退机关负责企业办税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5、对实行退(免)税办法的企业,1999年11月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由主管征税机关进行清理。
各地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