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

  现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退税范围条件的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我局核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的,必须在履行第一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依照国税发(1994)031号文和我局沪国税退(1995)56号文的有关规定,到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输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手续。企业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后,才能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输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国产设备的购进、退税申报和监管,一律纳入我局进出口税收计算机管理系统,由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依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电子化管理。

  三、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纳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管理的已退税国产设备,当发生属本通知规定应予补征退税款的行为时,企业应主动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补税,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由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统一印制,本市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届时可经领用,并按填报规定如实填写。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1号

  最近,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为此,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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