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的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市(县)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初审工作,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审批以及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款退库工作。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等有关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各有关企业使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