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30号转发给你们,其中,、财税字[1995]42号文及国税发[1994]205号文,已由自治区则政厅、国家税务局以新财法税字[1995]19号(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1995年5月20日以新国税流字[1995]38号通知转发)及以新国税外字[1994]2号分别转发各地,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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