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2、商务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终止的企业依法进行公告;
3、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企业持批复、公告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申报材料
(一)协议终止: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例: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7)验资报告;
(8)经注册会计师审验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二)守约方单方申请终止:
(1)守约方关于终止合同及章程的一致申请及有关详情说明;
(2)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章程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证据材料;
(3)验资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审验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守约方委派的董事关于解散的一致决议;
(6)守约方向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发出的催告函;
(7)守约方对其所述有关详情真实性的保证,该保证将注明:守约方向审批机关所陈述的有关详情如与事实不符,将由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
(8)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律师出具的见证文件;
(9)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10)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